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需堅守「還海濱於民」

三月三十一日,海濱事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發展局在當日向委員會介紹了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的建議,並聽取委員的意見。 政府稱,《保護海港條例》實施至今已二十五年,隨著較早時終審法院的判決、社會的發展、近年開放的多個非常受市民歡迎的海濱場地等,現在是適當時候整合經驗,並檢視《條例》的演釋及應用。政府會在今年上半年內諮詢委員會及進行相關的公眾諮詢活動。 相關修訂經傳媒報導後,隨即引來坊間一些質疑和憂慮。「好端端的條例,為何要修訂?」「維港會否因此消失?」媒體紛紛找筆者問意見。 筆者留意到,政府已清晰表示會保留「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大原則(即presumption against reclamation),並強調不會在《條例》所規管的海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造地以作房屋、商業或工業等發展。另外,修訂亦沒有改變現時維港的界線,即北面由荃灣至鯉魚門,南面由堅尼地城至筲箕灣。維港是香港城市面貌的象徵,是所有香港人共同擁有的寶貴資產。維港經過由十九世紀過百年的填海,這二十年終於有個較為固定的海岸線,加上市民近年享用新開放海濱場地的正面回應,社會上似乎已有共識,應盡量避免在維港填海,保持其現有的面貌。 是次修訂,只是放寬了對一些有利於海濱暢達性和供公眾享用的小規模填海工程。修訂更列出了可容許的十六類小型工程清單,當中包括海濱長廊和板道、單車徑、浮台、海岸堤階、觀景台、碼頭和防波堤等。此外,更設有面積不得超過0.8公頃的上限。相反,不在該清單以內的填海工程,仍需按《條例》規定的必須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才可進行。 事實是,是次修訂建議亦強化了對於受條例規限的工程的管制。這些工程仍受不准填海推定的規限,必須進行「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相關的「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cogent and convincing materials, 簡稱CCM)更需進行兩個月的公眾參與,讓市民提出意見,並在之後五個月內將CCM和公眾意見呈上行會,再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以上程序都會正式加入法例之內。 「哪這不是將可否填海的審批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取代法庭嗎?」有意見認為。 無可否認,以上說法也實在嚇怕了不少人。不過,事實卻並非如此。按筆者理解,在實際操作上,現時是由倡議部門(例如是土木工程拓展署)自行作出評估,並無一個正式統一的評估機制。此外,現行法例也沒有註明要求法庭審批填海項目。在過去,法庭的參與是處理市民就個別填海項目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修例並無改變這情況,即市民若有理據仍然可以就填海項目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審理。 修訂可以用「一手緊,一手鬆」來形容。即對受《條例》限制的填海工程制訂較嚴格的程序要求,對能改善海濱暢達性和方便市民享用的小型填海工程則予以放寬限制。 「哪以簡化程序處理某些項目是否過於寬鬆?」「所指的小規模填海會否累積成大型填海?」 修例的其中一個目標是為有利社會的海濱改善工程拆牆鬆綁。就算是屬於法例日後列明的清單項目及合乎面積限制(不多於0.8公頃),或符合面積及年期限制(不多於三公頃及三年)的非永久性填海,仍要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區議會和相關持分者;並且要通過司長審議。裏裏外外都有把關。再者,一直以來,海濱事務委員會審議任何海濱項目時,必定基於一套已確立十八年的《海港規劃原則》(Harbour Planning Principles),當中包括「保護及保存維港」、「公眾參與」和「公眾享用」等等。 有關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的建議將在四月起展開公眾參與活動,以收集市民大眾的意見。政府計劃在二四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我們亦期望各界積極表達意見,以確保相關修訂除了可以保護維港之外,能讓市民可以享受一個更暢達和朝氣蓬勃的維港海濱。 【圖:受限於《保護海港條例》,灣仔海濱的海岸堤階與水面仍有距離。修例後可以增加梯級以改善親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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