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濱管理局應向公眾問責

「擬議成立海濱管理局」第二階段公眾參與活動正在進行中。在諮詢期間,在收到很多正面意見的同時,我們也在一些事宜上被詢問,例如「財政上管理局是否真的能自給自足?如要追逐盈利,海濱會否變得過度商業化,令市民不能免費享用?」又例如「如何確保管理局不會成為獨攬權力的大白象,並能比現在的體制做得更好?」

筆者亦曾多番強調:「海濱管理局成立的目的不在賺錢,而是要有效的履行社會使命。」全世界具吸引力的海濱,都是全民共享的。香港也不會例外。

由於海濱管理局會獲得龐大的公眾資源,那麼如何能做到將來的管理局既有實權去有效地實踐願景,但又不會變質,變成「自把自為」?我們認為,管理局必須並接受社會監察和向公眾問責。

因此我們建議在賦權法例中加入下列的法定要求,以保障公眾利益:

(一)管理局需要提交未來三年的業務綱領,當中包括擬辦活動的時間表和財政計劃,以及列明將於未來一年進行的項目詳情的業務計劃,供政府審閱,當中須述明合適的主要表現指標;

(二)向政府及立法會提交帳目、年度報告及審計報告;

(三)授權審計署署長審查海濱管理局在動用資源履行其職能方面的經濟效益和成效;

(四)董事局主席和行政部門主管須出席立法會會議及答覆質詢;

(五)奉行「與民共議」原則,就與海濱設施的發展及管理有關的事宜諮詢公眾;

(六)除討論機密或商業敏感的議題外,董事局會議應公開進行;

(七)董事局和委員會成員均須定期披露自身的利益關係讓市民查閱,並落實適當的避席機制;

(八)把海濱管理局及其委員會納入《防止賄賂條例》附表一之內;

(九)海濱管理局須向一名政府主要官員負責,並在法例中訂明一般性條文,授權政府可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給予指引、索取資料及擬定附屬法例;

(十)成立委員會以處理審計、人力資源及財務、規劃及市場推廣等事宜;並成立由非董事局成員主持的諮詢會,以便有系統地蒐集市民對海濱管理局項目的意見。

另外,在土地安排上,我們亦建議採取循序漸進的模式,從小做起;先做出成果,建立聲譽並獲得公眾信任,才逐步拓展至其他地區。

最近,有傳媒朋友問筆者:「在現時的政治氣候下,政府與立法會之間缺乏互信,如何能爭取立法會支持,成立海濱管理局?」

我們相信,實踐海濱願景是市民的期望。畢竟優化海濱並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很多的工作需要由現在立刻討論、計劃、落實,才可在多年後看見成果。我們會在公眾參與期間努力向公眾詳盡講解我們的建議,爭取公眾支持,並向立法會反映市民的期望,交由立法會討論。

我們也相信,立法會議員會以社會整體的福祉和建議本身的優劣去考慮有關建議。公眾的意見至為重要。因此我們對第二階段公眾參與有殷切期望。

「成立海濱管理局」第二階段公眾參與活動將在本月二十四日完結,第三場公眾論壇亦將於本月十三日上午於中環展城館舉行,我們歡迎市民出席並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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