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私管」須切合市民期望

政府建議把啟德跑道區的海濱長廊撥入相連的五幅酒店用地,供日後中標的酒店營運者負責設計及管理。海濱事務會經討論後,認為以公私合營模式管理海濱,並在休憩用地內加入一成的商業設施(例如露天餐廳、小食亭、小商店和美食車等),可產生協同效應,令設計更靈活,也可增加海濱長廊的吸引力。這建議亦可盡早讓市民享用海濱。因此,委員會原則上對建議表示認同。

這段海濱長廊,長八百五十米,闊三十五米至五十米。寬闊的公共空間,面向維港正中心,景色優美。日後市民可在海濱長廊散步緩跑騎單車看風景,或是閒坐釣魚嘆咖啡食雪糕,誠然是件美事。長廊一邊是維港,另一邊便是五幅酒店用地。要把海濱長廊分成五份由不同營運者設計和管理,如何確保長廊設計的無縫銜接和統一性,便是一大疑問。

「每段長廊的設計會否互不協調?」「如何確保行人路和單車徑的連貫性?」「地磚、燈柱、欄桿會否不一樣?」這些都是成員關注的問題。也有公眾人士擔心:「到時起了幢高樓怎麼辦?」

另一方面,便是對管理的關注。私人管理公共空間,會比政府管的更開放還是更保守?公眾活動是更自由還是更拘謹?管理者會否過分限制公眾活動,例如不准寫生、不准拍照等?啟德海濱,又可以溜狗和釣魚嗎?

筆者相信,這些憂慮不無道理,但也是有解決辦法的。政府再賣地前必須將所有對營運者管理公共空間的要求清晰地詳列在地契條款內,保障公眾利益,並作有效監管。若然違反條款,政府可以收回管理權。

首先是總體規劃。為了確保整體規劃的連貫性,行人道和單車徑,綠化地區等必須按照政府的規劃大綱規劃和設計。公共空間內的商業建築要有高度限制,例如不得超過一層樓等。這部分可以經城規會監管。

其次是設計規範和指引。當局應向管理者提供一套設計指引;例如欄桿、燈柱、坐椅和垃圾箱的設計,與及長廊和單車徑的建議用料等。又例如綠化面積的規限、戶外公眾坐椅的數量等,都應寫進指引內供營運者跟從。其實,為了強化地區的品牌,土木工程拓展署兩年前曾邀設計顧問研究「公共創意」(Public Creatives)計劃,為啟德區訂出一套設計指引。這套指引亦正好可以引伸到海濱公共空間的建設當中。

為確保日後營運和管理符合公眾期望,相關要求亦應包括在地契條款內。例如要確保公共空間二十四小時開放給所有人士等。營運者亦須遵照發展局年前制定的《私人發展公共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進行管理。

另外,政府應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程序,對營運者的設計和管理作審批,並確保相鄰公共空間的設計和管理有洽當的統一性和連貫性。一般來說,地政總署監督地契條款的執行,但個別條款是否符合要求則可由其他政府部門確認。那麼這個監督海濱設計和管理的機構,究竟是規劃署,是地政署,是屋宇署,是康文署,還是建築署呢?

筆者認為,海濱事務委員會可以擔當監督的角色。營運者須將設計建議和營運管理建議按地契條款要求向委員會(及區議會)提交,待海濱事務委員會(及區議會)跟據有關建議是否合乎設計規範海濱規劃原則等,進行討論。若最終接受建議,政府可通過發展局屬下的海港組批准該公共空間的發展。

在公共空間運作期間,亦應訂立定期監察機制,讓海濱事務委員會和區議會定時檢視啟德海濱的管理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及市民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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