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監督 改善食水質素

上文提到,食水含鉛超標事件揭露了現時法定監管制度存在不足之處,未能與時並進。因此,建築師學會向水務署提交意見書,建議日後的水務工程應該奉行「專工專責」的原則,由合乎資格的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負責監督與建造。
                  
按現時的水務條例,水管安裝質素的最終責任由持牌水喉匠(Licensed Plumber)承擔。持牌水喉匠的角色包括報審、建造、安裝、保養、改裝、維修或拆除內部供水設備。但認可人士(Authorised Person,簡稱AP)(一般是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的角色和職責,在《水務設施條例》或《水務設施規例》中並沒有法定的定義角色和責任。至於在實際情況中負責設計和監督包括水管安裝等屋宇裝備的屋宇裝備工程師(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在現行法例中更付之闕如。

明顯地,現行法例對水務工程的權責分工,未能確切反映現實情況。故此,解決條文不足之處,實在刻不容緩。

事實是,現時政府對某些屋宇裝備工程,例如電力安裝、氣體安裝、升降機及自動電梯安裝等,都已經有較全面的法律管制,對施工者和監管者的資格也有更嚴格的要求。相關的執法部門(例如機電工程署)存備了註冊工人和專業承建商名冊,並監督其表現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有需要時更可採取紀律行動。不過,在水務設計和安裝工程上,當局並沒有相類似的要求。

我們建議,應參照上述屋宇裝備的法定框架,加強對水務工程的監管制度。例如為新建項目的水務設施實施專業承建商名冊的註冊制度,水管工程亦該由註冊水管安裝技術工人進行。至於水務工程的設計和監督,亦應指定由相關的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即屋宇裝備工程師,執行設計與監督。而屋宇裝備工程師的角色亦應備納入法定框架內。

我們認為,規定屋宇裝備工程師註冊,和委任註冊屋宇裝備工程師負責建築物的屋宇裝備設計和監督,可以確保相關工作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員執行。此舉不但可提升工程質素,而且保障公眾安全和健康。

其實,興建樓宇的每項工序,都應該由各項相關的合資格專業人員府責執行與監督。

根據建議中的法定框架,建築師或認可人士應保留建築項目統籌者的角色,確保設計規劃符合相關法例,並負責執行法庭程序的行政工作。至於項目中各屋宇裝備工程(包括水管工程),確認準備符合規格的職責,便應由註冊屋宇裝備工程師承擔。

例如,現時當工程完工後,向水務署申請供水表格是由持牌水喉匠及認可人士簽署。我們則建議註冊屋宇裝備工程師亦須簽署證明水管安裝已由專業承建商及持牌水喉匠按水務署批准的水管圖則進行,並符合規格。最後由認可人士簽署以確認該等工程已按照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圖則完成。

在食水含鉛事件發生前,焊接物料並不被視為高危項目。但有關事件已喚起市民的深切關注,而且對健康有直接影響。故此我們建議水務署有必要強制執行行政程序,確保專工專責,即由指定專業人士設計及監督,並由註冊專業承建商和註冊技術工人進行安裝工程。

清晰的分工及問責,可以避免是次事件出現的權責混淆,各持份者互相推卸的局面。更重要的,是對市民在食水安全方面有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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